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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公司商标转让如何办理?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我们知道向专利局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并且需要专利局给予时间审查,然后公告,对于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具体我们来看下: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3~5年左右时间。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10个月左右时间。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8个月左右时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明确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不管是在长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还是商标异议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是法定的构成要素、与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是否与他人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注册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明确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要点: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二是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类似。
具体来说,对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几点原则性要求:
(1)判断标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也即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至于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则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2)判断原则:隔离审查与整体观察原则。在认定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时是否相似时,要将两商标隔离审查而非摆放在同一个平面判断两者是否相似;此外,判断是否相似的时候对比主要部分,整体观察,即使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含有相同部分,不代表两者近似,还要看各自的显著部分是否近似。
(3)同时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分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外的处罚。
中国长春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如下: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商标相抵触。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方可使用的强制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我国只有强制性注册商标:人类药品(西药、注射剂、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包装烟草)。见:1988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使用注册商标货物的通知。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必须批准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统一登记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标时,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申请商标注册被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不能首先确认的情况下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这里所谓的优先使用原则,往往在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的冲突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参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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