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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司商标续展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0 08:10:26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吉林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在吉林商标注册之后,怎么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呢?毕竟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商标被竞争对手提“撤三”;

一、在指定商品上关于商标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有:首先建议最值得关注的是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其次是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可直接采取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主要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展现;第三,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当然也不局限以上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对于商品的宣传的时候就要注意收集这些信息了。

二、在指定服务上关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都可以使用商标;2.在服务场所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人编写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3.与指定商品的商标使用证据一样,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现在很多中国企业的实力已经越来越强大了,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因此很多企业跨入国际市场,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会申请外国的吉林商标注册,那么该怎么申请国外的商标呢?

中国企业申请外国的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该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但这种申请每次只能取得一个国家的商标注册,从申请到取得注册的时间从一年到五年、六年不等。另一种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这种注册比较方便,一次申请可指定多个国家,只用提交一份申请,统一缴纳申请注册费用,一般两年之内都可以完成,但这种申请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实践中,我们说的商标国际申请一般都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但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商标注册是有一定条件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正在成为一个新的风向标。近日,中国化工成功收购瑞士农药巨头先正达,引人瞩目。中国化工在买到有形资产的同时,也获得了先正达大量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可谓是买到赚到。但是,在近年来的海外并购中,一些案例的知识产权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同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趋利避害是应有之义。

客观上,中国企业近年来由于政策、市场等各种有利因素,获得快速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当国门打开,来到国际市场竞争舞台,只急于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没有认识到提高创新及知识产权能力才是竞争之本,拥有更多优质知识产权才是壮大之源。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带来的是海外并购一时得志,购到有形资产,忽略了知识产权等事关企业发展命脉的无形资产。待到回过味来或者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才追悔莫及,空留嗟叹。

虽然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呈现上升趋势,数量居高不下,但实际上,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打交道的经验仍然不足,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在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如果不重视海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因素,这一短板将有致命危险。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额达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37.3%,数额与增幅均刷新历史纪录!

中国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海外并购,既要高度重视其中的知识产权,一并打包拿来,又要认识到,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是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途径,但不是一劳永逸之举,企业还应利用好这些资源,进一步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才能打造真正的品牌企业、拥有更多国际市场话语权,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走好做大做强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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