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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国际商标?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1 08:22:20

说到国际商标,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商标?商标是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常用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复合商标和声音商标,注册商标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每一个商标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消费者的选择是其背后的原因。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受保护;为使吉林商标注册成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后,未经他人许可,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特别说明:

一、中国商标在外国不受自动保护。只有在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程序并成功注册后,它们才能受到保护。在此之前,商标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应用。

二、如果有人先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那么其他人,即使是商标的真正创造者,也不能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过去的惨痛经历告诉我们,很多中国品牌在海外遭到恶意抢夺:美国的青岛啤酒、日本的天津狗不理、德国的海信等商标注册后,国内企业维权成本巨大,甚至被迫高价回购商标,别无选择只好放弃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驰名商标在海外注册的比例高达15%。近20年来,我国注册的出口商标产品超过2000件,每年给我国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高达10亿元。如何注册国际商标?三种国际商标注册方式!

单一国家登记根据各国法律,商标注册申请是向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的,适用范围广。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但对企业来说,成本高,手续繁琐,注册周期长。向区域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其效力延伸至该区域的每个成员国。共同的区域商标当局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比荷卢兹办事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ARIPO)。

通过一个地区注册一个国际商标的好处是,一个申请可以覆盖该地区的多个国家,但它可以全部或完全覆盖该地区。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则不能在该地区的每个成员国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利弊比较: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势:缔约一方的续展费不得高于其国内注册费。

所有变更,如注册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注册人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变更(转让),以及指定缔约方全部或部分货物或服务的删除,只需在国际局办理一次手续,收取一次费用,即可登记生效。一整套适用于马德里所有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交申请后,只需提交一份一种语文(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申请,并支付给一个局(原局)。后期的延期、变更、转让等业务也统一一次性办理。马德里制度要求会员国主管当局自国际登记通知之日起,遵守12个月或18个月的期限。

马德里系统遵循“默许原则”,即在拒绝使用期间,如果指定方当局没有发出临时拒绝通知,商标将在指定方申请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中自动受到保护。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弊端:只有美国和日本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其他国家在所有商标获得批准时发布批准保护通知。

缺乏后续程序如果被指定方拒绝或反对,申请人还应委托当地机构提交审查或反对答辩。我国的一些重要贸易伙伴,如加拿大、巴西和中东,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

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是怎样的?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企业吉林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企业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客观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同。

争议是商标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而异议只要是处于公告期内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异议。

2、被争议或异议商标所处的法律状态不同。

被争议商标是已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取得商标权。

3、案件审查部门不同。

争议是向商评委提出的,而异议是向商标局提出的。

4、提出法律诉求的时间期限不同。

争议是吉林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商标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争议,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异议只能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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