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长春商标注册是什么?又有什么用?

长春商标注册是什么?又有什么用?

作者: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2 08:08:10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长春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

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地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长春商标注册通过形式审查后,还必须得经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重要环节。那么,实质审查究竟要查哪些内容呢?往下看!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主要审查以下四个内容: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麦当劳商标由图形、字母、颜色构成。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显著性:(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2)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3)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社标网已被注册成商标,不能在与其相同的商品服务分类注册商标(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抢注“刘德华”的商标被驳回。

4、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这回大家都清楚商标局是怎么做实质审查了吧。大家可以根据这四个方面,逐一排查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长春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将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如何构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新华社记者请专家为您解读。

“乱象”亟待治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成为业界共识。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超1800万件,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在申请量、注册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正常申请注册的商标给正常经营、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严重困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介绍,一方面,非正常注册的商标成为企业正常申请商标时的“拦路虎”,另一方面,企业为防止被“傍名牌”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保护性注册。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更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依法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让商标注册回归本源。”邓宏光说,非正常申请的减少也有利于提升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严格执法综合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同时强化综合监管,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数据统计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通过严格执法,会制止各种乱象。

与此同时,严格执法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有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说。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呼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无效等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以期达到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构建长效机制据介绍,我国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邓宏光表示,构建长效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他建议,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办法、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管育鹰建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积攒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形成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社会氛围,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

“更重要的是,要从观念上正确认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鼓励、引导全社会正确使用商标制度,那样非正常申请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了。”


 

版权所有:吉林凯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